本标准规定了空调通风系统消毒的准备工作,实施消毒、药剂配比等相关操作要求和操作步骤。
本标准适用于被尘粒和生物性因子的污染,对空气过滤无特殊要求、无特殊环境的空调通风系统的消毒。
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空调系统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后再按本规定实施消毒。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建筑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消毒操作:(一)旅馆、餐饮建筑、商场、公共浴室、公用事业及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等商业建筑;(二)行政办公
楼、商务写字楼等办公建筑;(三)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档案馆、体育馆、音乐厅、影剧院、游艺厅、歌舞厅、网吧等文化体育娱乐建筑;
(四)机场、铁路客运站、长途客运站、轨道交通站、港口客运站等交通建筑;(五)学校、医疗机构等教育卫生建筑;(六)住宅等居住建筑;(七)工业类
型建筑;(八)其他用于社会公共活动的公共建筑。其他相关建筑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