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适用的小型无人机范围包括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的AC-91-FS-2015-31《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试行)》中规定的Ⅰ、Ⅱ、Ⅲ、Ⅳ类无人机,即可在视距内或视距外操作的、空机重量小于等于116千克、起飞全重不大于150千克的无人机,校正空速不超过100千米每小时;
表1 适用无人机分类
分类 空机重量(千克) 起飞全重(千克)
Ⅰ 0 <W≤1.5
Ⅱ 1.5<W≤4 1.5<W≤7
Ⅲ 4<W≤15 7<W≤25
Ⅳ 15<W≤116 25<W≤150
本文件为小型无人机定义了一系列最低标准气候类环境(低温、高温、高度、湿热、霉菌、盐雾)试验条件和相应的试验方法。这些试验的目的是为确定小型无人机及其机载设备的使用过程中会遇到的典型气候环境条件下的性能特性提供试验室方法。
本文件列出的标准环境试验条件和试验方法,结合相应的无人机设备性能标准,可作为在该环境条件下的最低性能规范。这一规范保证设备工作期间性能方面有足够的可信度。
本文件所列的某些环境条件和试验方法并不一定适用于所有的无人机,特定无人机性能指标编写者有责任选择适当的和附加的环境条件和试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