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室内照明用LED产品“领跑者”标准评价要求的术语和定义、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以LED为光源,电源电压不超过AC250 V、频率50 Hz的LED筒灯企业标准水平评价,不包括使用集成式LED灯的LED筒灯。
本文件适用于额定电源电压不超过AC250 V、频率50 Hz,灯头符合GU10、B22、E14或E27的要求,PAR16、PAR20、PAR30、PAR38系列的定向集成式LED灯企业标准水平评价。
本文件适用于额定电源电压不超过AC250 V、频率50 Hz的非定向自镇流LED灯企业标准水平评价,不包括具有外加光学透镜设计的非定向自镇流LED灯。
相关机构在制定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方案时可参照使用,企业在制定企业标准时也可参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