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科技成果评价活动,推进科技成果分类评价,促进科技成果评价的专业化、规范化和社会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88号)、《科技部、教育部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国科发基字[2003]142号)、科技部《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国科发基字[2003]308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科技成果评价,特别的用于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基础理论研究类、技术发明类、技术开发类、推广应用类、社会公益类、重大工程类以及软科学研究类的科技成果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