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71.100.99
CCS Y44
团体标准
T/BYXT 126-2024
沸石甲醛净化剂
Zeolite formaldehyde purifier
2024-10-21 发布2024-11-01 实施
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工信和科技局
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稀土产业标准化协会发布
目次
前言................................................................................ I
引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要求.......................................................................... 1
5 技术要求.......................................................................... 2
5.1 感官要求.................................................................... 2
5.2 理化指标.................................................................... 2
5.3 净含量...................................................................... 2
6 试验方法.......................................................................... 3
6.1 一般要求.................................................................... 3
6.2 感官要求的测定.............................................................. 3
6.3 理化指标的测定.............................................................. 3
6.4 净含量的测定................................................................ 3
7 检验规则.......................................................................... 3
7.1 取样与组批.................................................................. 3
7.2 检验类别及检验项目.......................................................... 4
7.3 结果判定.................................................................... 4
8 包装、标识、运输、贮存、保质期要求................................................ 4
8.1 包装........................................................................ 4
8.2 标识........................................................................ 4
8.3 运输........................................................................ 5
8.4 贮存........................................................................ 5
8.5 保质期要求.................................................................. 5
9 销售与服务........................................................................ 5
9.1 销售........................................................................ 5
9.2 服务........................................................................ 6
附录A(规范性附录)沸石甲醛净化剂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要求.............................7
附录B(规范性附录)沸石甲醛净化剂产品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证书........................13
附录C(规范性附录)沸石甲醛净化剂产品销售证........................................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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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内蒙古沸石山生物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稀谷科技有限公司提出。
本文件由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稀土产业标准化协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包头市检验检测中心、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包头市白云鄂博
矿区工信和科技局、内蒙古沸石山生物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润蒙稀超矿科技有限公司、包
头市稀谷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圣飞运营科技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石山矿业有限公司、内蒙古蒙稀
超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白庙子鸿雁农牧业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内蒙古稀都酒店管理有
限公司、北京炎黄医养科技有限公司、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稀土新材料和产业应用研究院、包头市白
云鄂博矿区稀土产业标准化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为:李信福、焦智斌、侯照东、尹志军、王振洲、白瑞、侯权恒、段羚、张丽华、
湛军平、王强、那剑、袁玉静、张文权、侯倩文、成志平、石晓丽、王鸿宇、张沛宇、赵艳霞、司春英、白
夜明、王丽、韩乐、武小丽、敖日格乐、李明、任渊、王乐、池慧。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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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引言
由于天然斜发沸石矿的组成结构及性质会受到成矿条件差异的影响,不同产地甚至同一产地不
同区块的天然斜发沸石的组成结构及诸多性质存在一定的差异,这可能会影响其实际应用。
本文件为保障产品沸石材料的一致性,以内蒙古乌拉特前旗小佘太—固阳中生代断陷盆地代断
陷盆地区域的天然斜发沸石矿为原材料。该矿区系以沸石膨润土共生矿,系盐基性火山岩地带的铝
硅酸盐类矿物,拥有高纯度结晶水合钠钙硅铝酸盐系天然斜发沸石,经提纯改性后,天然斜发沸石
成为多孔性物体,拥有出色的阴阳离子交换能力,具有其他矿物类霉菌毒素吸附剂所没有的独特性
能和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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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沸石甲醛净化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沸石甲醛净化剂的术语定义、基本要求、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
装、运输和贮存、保质期要求、销售与服务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以天然斜发沸石原料为基质制备的甲醛净化剂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601 化学试剂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
GB/T 603 化学试剂试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
GB/T 21524 无机化工产品中粒度的测定筛分法
GB/T 6368 表面活性剂水溶液pH 值的测定电位法
GB/T 6679 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T 13173 表面活性剂洗涤剂试验方法
GB 15346 化学试剂包装及标志
GB/T 15445.2 粒度分析结果的表述第2 部分:由粒度分布计算平均粒径/直径和各次矩
GB/T 21650.1 压汞法和气体吸附法测定固体材料孔径分布和孔隙度第1 部分:压汞法
GB/T 22731 日用香精
GB/T 26900 空气净化用竹炭
GB/T 31268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T/BYXT 116-2024 高纯度沸石粉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 号)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中的内容适用于本文件。
3.1
沸石甲醛净化剂Zeolite formaldehyde purifier
以天然斜发沸石原料为基质制备的粉甲醛净化粉剂或颗粒状产品。
4 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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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4.1 本文件沸石甲醛净化剂产品使用的天然斜发沸石矿物质材料,应符合T/BYXT 116 的要求。使
用的香精应符合GB/T 22731 的要求。
4.2 为保障天然斜发沸石矿物质材料的一致性,其沸石原材料应采用优质天然斜发沸石矿料制备。
所属矿区大地构造位置与华北地区内蒙古轴北缘白云鄂博边缘凹陷的南部,矿区为沸石膨润土共生
矿,系盐基性火山岩地带的含水铝硅酸盐类矿物。
5 技术要求
5.1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 的要求。
表1
项目
要求
优级一级
色泽符合规定色泽
香气符合规定香型
形体外观为形体均匀的粉剂或颗粒、无杂质
5.2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 的要求。
表2
项目
指标
优级一级
吸氨值/ (m m o l / 1 0 0 g) ≥ 110 100
甲醛吸附量/ ( m g / g ) ≥ 90 80
比表面积/(m 2 /g) ≥ 900 600
气体有效孔径/(Å) ≥ 6 4
细度
(通过5 0 μm 筛)/(%) ≥ 98 —
(通过120μm 筛)/(%) ≥ — 98
水分及挥发物(质量分数)/(%) ≤ 10 14
pH(25℃) 5.0〜9.5
5.3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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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6 试验方法
6.1 一般要求
除特殊说明外,本方法中所用试剂均为分析纯,水为蒸馏水,应符合GB/T 6682 中三级或以上水的
规格。试剂、溶液配制按GB/T 601、GB/T 603 执行;仪器、设备为一般试验室仪器、设备。
6.2 感官要求的测定
色泽、形状采用目视法测定,气味采用嗅觉辨别法测定。
6.3 理化指标的测定
6.3.1 吸氨值
按T/BYXT 116-2024 附录A 的规定执行
6.3.2 甲醛吸附量
按GB/T 26900 的规定执行。
6.3.3 比表面积
按GB/T 15445.2 的规定执行。
6.3.4 气体有效孔径
按GB/T 21650.1 的规定执行。
6.3.5 细度
按GB/T 21524 的规定执行。
6.3.6 水分及挥发物
按GB/T 13173 的规定执行。
6.3.7 pH
按GB/T 6368 的规定执行。
6.4 净含量的测定
按JJF 1070 的规定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取样与组批
7.1.1 取样
按GB/T 6679 规定的取样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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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组批
产品按批检验,一个生产线连续生产的产品为一个批次,最大批量为1 500 t。
7.2 检验类别及检验项目
7.2.1 检验类别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2 出厂检验
7.2.1 每批产品均应进行出厂检验。
7.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细度、pH 值等项目。
7.2.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包括出厂检验和第5 章要求的所有项目。
型式检验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试制、正式投产时;
b) 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 原料、工艺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3 结果判定
7.3.1 以本文件的有关试验方法和要求为依据,对抽取样品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7.3.2 生产企业进行出厂检验时,如果检验结果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文件要求,应重新从加
倍采样批中采样进行复验。复验结果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文件要求,则整批产品不应被验收
合格。
7.3.3 用户有权按本文件规定的检验规则和检验方法对所收到的产品进行核验。
7.3.4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需仲裁时,应按《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规定执行。
8 包装、标识、运输、贮存、保质期要求
8.1 包装
按GB 15346、GB/T 31268 的规定执行。
8.2 标识
8.2.1 产品标识应按GB 15346 的规定执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按GB/T 191 的规定执行。
8.2.2 产品符合附录A 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要求的,应标识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标志,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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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沸石甲醛净化剂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标志
8.3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有遮盖物,防止雨淋、受潮,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运。
8.4 贮存
应贮存在通风干燥仓库内,不得靠近水源和暖气,堆放时应该离地面10cm 以上,离墙50cm 以上,
中间应为通道,按箱子箭头堆放,不得倒放。
8.5 保质期要求
在符合规定的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产品在包装完整和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保质期或限期使用日期按
销售包装的标注执行。
9 销售与服务
9.1 销售
9.1.1 基本要求
为保证沸石甲醛净化剂产品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应该采取但不限于下列措施:
a)应该避免沸石甲醛净化剂产品与常规产品的混杂;
b)应建立沸石甲醛净化剂产品的定制生产、运输、贮存、出入库和销售等记录;
c)应建立统一市场管理体制机制,包括不限于统一市场销售管理、统一价格、统一结算等。
9.1.2 销售证明
沸石甲醛净化剂产品销售时,采购方应该索取沸石甲醛净化剂产品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证书、沸石
甲醛净化剂产品销售证等证明材料。评价证书应符合附录B 的要求。产品销售证应符合附录C 的要求。
9.1.3 证书验证
沸石甲醛净化剂产品加工者和沸石甲醛净化剂产品经营者在采购时,应该对沸石甲醛净化剂产品评
价认定证书的真伪进行验证,并留存认定证书复印件。
9.1.4 区分陈列
对于沸石甲醛净化剂产品,销售方应在销售场所设立沸石甲醛净化剂产品销售专区或陈列专柜,并
与非沸石甲醛净化剂产品销售区、柜分开。应该在显著位置摆放沸石甲醛净化剂产品评价认定证书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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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9.2 服务
9.2.1 追溯
沸石甲醛净化剂生产加工、经营销售者应建立完善的可追溯体系,保持可追溯的生产全过程的详细
记录,包括不限于标准执行、生产加工记录、仓储记录、出入库记录、销售记录等,以及可跟踪的生产
批号系统。
9.2.2 召回
沸石甲醛净化剂生产加工、经营销售者应建立和保持有效的产品召回制度,包括产品召回的条件、
召回产品的处理、采取的纠正措施、产品召回的演练等,并保留产品召回过程中的全部记录,包括召回、
通知、补救、原因、处理等。
9.2.3 投诉
沸石甲醛净化剂生产加工、经营销售者应建立和保持有效地处理客户投诉的程序,并保留投诉处理
全过程的记录,包括投诉的接受、登记、确认、调查、跟踪、反馈。
9.2.4 持续改进
沸石甲醛净化剂生产加工、经营销售者应持续改进其管理体系的有效性,促进沸石甲醛净化剂生产
加工、经营销售的健康发展,以消除不符合或潜在不符合沸石甲醛净化剂生产加工、经营销售的因素。
沸石甲醛净化剂生产加工、经营销售者应该:
——确定不符合的原因。
——评价确保不符合不再发生的措施的需求。
——确定和实施所需的措施。
——记录所采取措施的结果。
——评审所采取的纠正或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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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沸石甲醛净化剂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要求
A.1 评价对象
评价对象范围,适用于沸石甲醛净化剂产品,以及贯标主体沸石甲醛净化剂产品生产加工机构、经
营销售机构、沸石甲醛净化剂应用及服务机构等。
A.2 评价机构
由标准化组织“稀土沸石产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实施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活动。
A.3 评价依据
依据团体标准:T/BYXT 126 沸石甲醛净化剂。
A.4 评价程序与规则
A.4.1 评价申请
A.4.1.1 评价申请
由贯标主体自愿提出申请,并提供评价申请书。
A.4.1.2 申请公开
评价组织机构受理贯标主体提出的评价申请,应至少公开以下信息:
——评价范围及有效期。
——评价程序和评价要求。
——评价依据。
——评价组织机构和贯标主体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评价组织机构处理申诉、投诉和争议的程序。
——批准、注销、变更、暂停、恢复和撤销评价证书的规定与程序。
——对贯标主体正确使用评价标识、防伪码、证书的要求。
——对获证贯标主体正确宣传沸石甲醛净化剂产品的要求。
A.4.2 受理条件
评价组织机构受理贯标主体评价申请的条件,包括:
——贯标主体及其相关方应取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其生产加工或经营销售的产品应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的要求,并应拥有产品的所有权。
——申请评价的产品应在本规则评价依据的相关标准范围内。
——贯标主体在三年内未出现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
——贯标主体未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
——贯标主体应至少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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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贯标主体的合法经营资质文件的复印件;
b)贯标主体及其沸石甲醛净化剂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销售的基本情况;
c)生产加工、经营销售管理手册和操作规程。
d)承诺守法诚信,接受评价组织机构,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保证提供材料真实、执行贯
标标准、技术标准实施规则相关要求的声明。
A.4.3 审查
对符合A.4.2 要求的贯标主体,评价组织机构应根据评价依据、评价规则要求,在10 个工作日内
对提交的申请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保存审查记录。
A.4.3.1 审查要求
——评价要求规定明确,并形成文件和得到理解。
——评价组织机构和贯标主体之间在理解上的差异得到解决。
——对于申请的评价范围,贯标主体的工作场所和任何特殊要求,评价组织机构均有能力开展评价
服务。
A.4.3.2 初审意见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评价申请。
——对不予受理的,应书面通知贯标主体,并说明理由。
A.4.3.3 审查培训
评价组织机构可采取必要措施帮助贯标主体及直接进行贯标评价培训,使其正确理解贯标标准和执
行标准的要求。
A.4.4 现场检查
A.4.4.1 现场检查准备
A.4.4.1.1 根据贯标主体所申请评价对象范围,评价组织机构应委派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查员组成
检查组。
A.4.4.1.3 评价组织在现场检查前应向检查组下达检查任务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检查依据,包括评价依据、评价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检查范围,包括检查的对象范围和过程范围等。
A.4.4.1.4 评价组织机构可向贯标主体出具现场检查通知书,将检查内容告知贯标主体。
A.4.4.1.5 检查组应制定书面的检查计划,经评价组织机构审定后交贯标主体并获得确认。为确保评价
全过程的完整性,检查计划应:
——覆盖所有评价对象范围的全部生产加工、经营销售活动。
——覆盖评价对象范围相关的所有生产加工场所和经营销售场所。
——适用时,可覆盖所有评价沸石甲醛净化剂产品的二次分装或分割的场所、运输贮存产品的仓储、
码头等场所。
A.4.4.2 现场检查实施
检查组应根据评价依据对贯标主体生产加工、经营销售活动进行评审,核实生产加工、经营销售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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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与贯标主体按照A.2 条款所提交的文件的一致性,确认生产加工、经营销售过程与评价依据的符合性。
检查过程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对生产加工过程、产品和场所的检查。
——对生产加工、经营销售人员进行访谈。
——对评价对象有关的文件与记录进行审核。
——对评价对象的产量与销售量进行衡算。
——对产品追溯体系、评价标识和销售证的使用管理进行验证。
——对贯标主体持续改进进行评估。
——采集必要的样品。
——对上一年度提出的不符合项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进行验证。
——检查组在结束检查前,应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向受检查方和贯标主体确认检查发现的不符合
项。
A.4.5 样品检测
——评价组织机构应编制抽样检测的技术文件,对抽样检测的项目、频次、方法、过程等作出要求。
——评价组织机构应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样品检测。
——沸石甲醛净化剂生产或加工中允许使用限量物质的残留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
的规定。
A.4.6 检查报告
评价组织应规定检查报告的基本格式,包括:
——检查报告应叙述A.4.4 至A.4.5 列明的各项要求的检查情况,就检查证据、检查发现和检查结
论逐一进行描述。
——对识别出的不符合项,应用写实的方法准确、具体、清晰描述,以易于贯标主体及其相关方理
解。不得用概念化的、不确定的、含糊的语言表述不符合项。
——检查报告应随附必要的证据或记录,包括文字或照片或音视频等资料。
——检查组应通过检查报告提供充分信息对贯标主体执行标准的总体情况作评价,对是否通过评价
提出意见建议。
——评价组织机构应将检查报告提交给贯标主体。
A.4.7 评价决定
A.4.7.1 评价组织机构应在现场检查和产品检测结果综合评估的基础上作出评价决定。
A.4.7.2 对符合以下要求的贯标主体,评价组织机构应颁发评价证书。评价证书应符合附录B 的要求。
——生产加工或经营销售活动及其他检查证据符合本规则和评价标准的要求。
——生产加工或经营销售活动及其他检查证据虽不完全符合本规则和评价依据标准的要求,但贯标
主体已经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了不符合项纠正和/或纠正措施,并通过评价组织验证。
A.4.7.3 贯标主体的生产加工或经营销售活动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评价组织机构不应批准评价决定。
——提供虚假信息,不诚信的。
——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
——产品检测发现存在禁用物质的,或者限量重金属超标的。
——申请评价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技术标准强制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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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内出现重大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或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被撤销评价证书的。
——未在规定的期限完成不符合项纠正和/或纠正措施,或提交的纠正和/或纠正措施未满足评价要
求的。
——其他不符合本规则评价标准要求,且无法纠正的。
A.4.8 申诉
——贯标主体如对评价决定结果有异议,可在10 日内向评价组织机构申诉,评价组织机构自收到
申诉之日起,应在30 日内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贯标主体。
——贯标主体如认为评价组织机构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可以直接向监管部门申诉。
A.5 评价管理
A.5.1 评价后管理
A.5.1.1 评价组织机构应每年对获证贯标主体至少安排一次获证后的现场检查。实施不通知检查时应在
现场检查前48 小时内通知获证贯标主体。
A.5.1.2 评价组织机构应及时了解和掌握获证贯标主体变更信息,对获证贯标主体实施有效跟踪,以保
证其持续符合评价的要求。
A.5.1.3 评价组织机构与贯标主体应明确约定获证贯标主体需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向评价组织通报
以下信息:
——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变更的信息。
——获证贯标主体管理层、联系地址变更的信息。
——评价对象的生产加工、经营销售状况、过程或生产加工、经营销售场所变更的信息。
——获证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销售场所周围发生重大动植物疫情、环境污染的信息。
——生产加工、经营销售中发生的产品质量安全重要信息,如相关部门抽查发现存在严重质量安全
问题或消费者重大投诉等。
——获证贯标主体因违反国家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
——不合格品撤回及处理的信息。
——销售证的使用情况。
——其他重要信息。
A.5.1.4 销售证和防伪码
A.5.1.4.1 销售证是获证产品所有人贯标主体提供给买方的交易证明。销售证应符合附录C 的要求。对
于使用了沸石甲醛净化剂产品防伪码的产品,评价组织机构可不颁发销售证。
A.5.1.4.2 贯标主体与购买方签订的供货协议的获证产品需要销售证时。可向评价组织机构申请,应提
供获证产品范围和数量、发票、发货凭证等进行报备审核。对符合要求的颁发销售证;对不符合要求的
应监督其整改,否则不能颁发销售证。
A.5.1.4.3 销售证由获证贯标主体交给购买方。获证贯标主体应保存已颁发的销售证的复印件,以备评
价组织机构审核。
A.5.1.4.4 评价组织机构应按照评价证书编码规则编号,对获证产品销售证及防伪码进行编号,并采取
有效防伪、追溯技术,确保发放的每个获证产品销售证或防伪码能够溯源到其对应的评价证书和获证产
品及其生产加工、经营销售单位。
A.5.1.4.5 评价组织机构对其颁发的销售证或防伪码的正确使用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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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2 再评价
A.5.2.1 获证贯标主体应至少在获证产品证书有效期结束前3 个月向评价组织机构提出再评价申请。
获证贯标主体的获证产品生产加工、经营销售过程未发生变更时,评价组织机构可适当简化申请评审程
序。
A.5.2.2 评价组织机构应在评价证书有效期内进行再评价检查。
A.5.2.3 对超过3 个月仍不能再评价的获证产品及经营销售,应按初次评价实施。
A.5.3 评价证书、标识管理
A.5.3.1 评价证书基本格式
评价组织机构应依据评价依据和评级程序与规则对合格评价对象颁发的评价证书,评价证书基本格
式应符合附录B 的要求。
A.5.3.2 评价证书的变更
获证产品在评价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贯标主体应当在15 日内向评价组织机构申请
变更。评价组织机构应当自收到评价证书变更申请之日起30 日内,对评价证书进行变更:
——贯标主体或者获证产品生产加工、经营销售机构名称或者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产品种类和数量减少的。
——其他需要变更评价证书的情形。
A.5.3.3 评价证书的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组织机构应当在30 日内注销评价证书,并对外公布:
——评价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使用的。
——获证产品不再生产的。
——获证产品的贯标主体申请注销的。
——其他需要注销评价证书的情形。
A.5.3.4 评价证书的暂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组织机构应当在15 日内暂停评价证书,评价证书暂停期为1 至3 个月,
并对外公布:
——未按照规定使用评价证书或者评价标识的。
——获证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销售等活动不符合评价要求,且经评价组织机构评估在暂停期限内
能够采取有效纠正或者纠正措施的。
——其他需要暂停评价证书的情形。
A.5.3.5 评价证书的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组织机构应当在7 日内撤销评价证书,并对外公布:
——获证产品质量不符合本文件要求的。
——获证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强制要求或者被检出国家标准禁用物质的。
——获证产品生产加工、经营销售活动中使用了禁用物质或者受到禁用物质污染的。
——获证产品的贯标主体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
——获证产品的贯标主体超范围使用评价标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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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获证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销售等活动不符合评价要求,且在评价证书暂停期间,未采取有效
纠正或者纠正措施的。
——获证产品的贯标主体对相关方重大投诉且确有问题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获证产品的贯标主体从事贯标评价活动因违反国家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受到相关行政处罚
的。
——获证产品的贯标主体拒不接受评价监管部门或者评价组织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的。
——其他需要撤销评价证书的情形。
A.5.3.6 评价证书的恢复
A.5.3.6.1 评价证书被注销或撤销后,评价组织机构不能以任何理由恢复评价证书。
A.5.3.6.2 评价证书被暂停的,需在证书暂停期满且完成对不符合项的纠正或纠正措施并确认后,评价
组织机构方可恢复评价证书。
A.5.3.7 评价证书的暂停
评价证书暂停期间,评价组织机构应通知并监督获证贯标主体停止使用评价证书和标识,获证贯标
主体同时应封存带有评价标识的相应批次产品。
A.5.3.8 评价证书撤销后的标识处理
A.5.3.8.1 评价证书被注销或撤销的,获证贯标主体应将注销、撤销的获证产品评价证书和未使用的标
识应交回评价组织机构,或由获证贯标主体在评价组织机构的监督下销毁剩余标识和带有获证产品评价
标识的产品包装,必要时,贯标主体应召回相应批次带有获证产品评价标识的产品。
A.5.3.8.2 评价组织机构有责任和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各类无效的评价证书和标识被继续使用。
A.5.3.8.3 对于无法收回的获证证书和标识,评价组织机构应及时在相关媒体和网站上公布注销或撤销
评价证书的决定,声明获证证书及标识作废。
A.5.3.9 评价标识
A.5.3.9.1 贯标主体自愿贯标并向评价组织机构提交办理评价产品入库,贯标产品评价信息声明公开后,
可向评价组织机构申请评价标识使用授权。评价标识应符合8.2.2 章规定的图1 的要求。
A.5.3.9.2 评价标识使用与管理,应符合如下要求:
——贯标主体的获证产品,应该在获证产品或者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给定的评价标识。
——贯标主体在获证产品加施的标识,可以根据产品的特性,釆取粘贴或印刷等方式直接加施在产
品或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不直接零售的加工原料,可以不加施。
——印制的获证产品标识中的文字、图形或符号等应该清晰、醒目。图形、符号应该直观、规范。
文字、图形、符号的颜色与背景色或底色应该为对比色。
——印制在获证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材料上评价标识,可以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应
该变形、变色。
A.5.4 评价信息报告
A.5.4.1 评价组织机构应在10 日内将暂停、撤销评价证书相关贯标主体及获证产品的名单及暂停、撤
销原因等,通过官方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A.5.4.2 评价组织机构在获知获证贯标主体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后,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评价组织和
所在地的政府监管部门通报。
T/BYXT 126-2024
13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沸石甲醛净化剂产品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证书
沸石甲醛净化剂产品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证书,格式要求如下:
证书编号:*************
沸石甲醛净化剂产品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证书
贯标主体(证书持有人)名称: ************************
地址: ************************
生产加工/经营销售企业名称: ************************
地址: ************************
评价对象类别:生产加工/经营销售
评价依据:
T/BYXT 126 沸石甲醛净化剂
评价范围:
商标产品名称生产加工/经营销售质量控制信息公开
以上产品及其生产加工/经营销售过程符合沸石甲醛净化剂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要求,特发此证。
初次发证日期: 年月日
本次发证日期: 年月日
证书有效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负责人(签字):
(评价机构印章) (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标识)
评价机构名称:
评价机构地址:
联系电话:
T/BYXT 126-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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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规范性附录)
沸石甲醛净化剂产品销售证
沸石甲醛净化剂产品销售证,基本格式要求如下:
证书编号:*************
沸石甲醛净化剂产品销售证
销售证编号:
评价证书编号:
评价类别:
贯标主体(证书持有人)名称:
产品名称:
产品描述:
购买单位:
数(重)量:
产品批号:
发票号:
合同号:
交易日期:
售出单位:
此证书仅对购买单位和获得沸石甲醛净化剂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获证产品交易有效。
发证日期: 年月日
负责人(签字): (评价机构印章)
评价机构名称:
评价机构地址: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