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70.100.40
CCS G 73
团体标准
T/ZZB 3463—2023
乙氧基化烷基 硫酸钠(膏状)
Sodium ethoxylated alkyl sulfate(paste)
2023 - 11 - 19 发布2024 - 06 - 10 实施
浙江省质量协会 发布
目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结构式 ........................................................................... 1
5 基本要求 ......................................................................... 1
6 技术要求 ......................................................................... 2
7 试验方法 ......................................................................... 3
8 检验规则 ......................................................................... 4
9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 5
10 质量承诺 ........................................................................ 6
T/ZZB 3463—2023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
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浙江省质量协会归口。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嘉兴赞宇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参与起草单位: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赞宇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方信标准技
术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余新林、华文高、张义勇、方惠君、鲍馨、颜志力、史立文、赵易濂、吴
琪、陈俊、高璐。
本文件评审专家组长:史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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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乙氧基化烷基硫酸钠(膏状)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膏状的乙氧基化烷基硫酸钠(又称“脂肪醇聚氧乙烯醚硫酸钠”“月桂醇聚醚硫
酸酯钠”,以下简称AES)的基本要求、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
存、保质期和质量承诺。
本文件适用于各种工艺生产的乙氧基化烷基硫酸钠(膏状)工业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
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
GB/T 2449.1—2021 工业硫磺 第1部分:固体产品
GB/T 6366 表面活性剂无机硫酸盐含量的测定 滴定法
GB/T 7383 非离子表面活性剂 羟值的测定 非离子表面活性剂 羟值的测定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13529—2022 乙氧基化烷基硫酸钠
GB/T 13530 乙氧基化烷基硫酸钠试验方法
GB/T 26388 表面活性剂中二噁烷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 31604.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塑料中环氧乙烷和环氧丙烷的测定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结构式
RO(CH2CH2O)nSO3Na(R主组分为C12~C15烷基;n=1~3)
5 基本要求
设计研发
应具备磺化工艺设计能力。
原材料
5.2.1 脂肪醇聚氧乙烯醚应符合GB/T 17829—1999 中的M 类优等品及表1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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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脂肪醇聚氧乙烯醚指标
项目 指标 试验方法
游离环氧乙烷(ω/ω) /% ≤ 0.0015 按GB 31604.27的规定进行
羟值/(mgKOH/g) 190~210 按GB/T 7383的规定进行
5.2.2 液体硫磺应符合GB/T 2449.1—2021 中的一等品要求。
工艺装备
5.3.1 应采用连续化的三氧化硫磺化工艺、真空中和脱气工艺、二噁烷处理工艺。
5.3.2 应配备中和脱气器、真空中和装置。
检验检测
5.4.1 应具备阴离子活性物含量、未硫酸化物含量、硫酸钠含量、pH、色泽、1,4-二噁烷等检验
项目的检测能力。
5.4.2 应配备色度仪、自动水分测定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原子荧光光度计、气相色谱仪、
液相色谱仪、酸度计等检测设备。
6 技术要求
感官
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感官
项目 要求
外观 25 ℃时,白色或浅黄色凝胶状膏体
气味 无异常气味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阴离子活性物含量(ω/ω)/% 70.0±0.5
未硫酸化物含量(ω/ω)/% ≤ 2.0
硫酸钠含量(ω/ω)/% ≤ 0.5
pH(1%AES水溶液,25 ℃) 8.5~11.0
色泽(5%AES水溶液)/Hazen ≤ 10
1,4-二噁烷(以100%AES计)/(mg/kg) ≤ 35
甲醇/(mg/kg) ≤ 100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4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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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 微生物指标
项目 指标
菌落总数/(CFU/g) ≤ 100
霉菌和酵母菌总数/(CFU/g) ≤ 100
耐热大肠菌群 不得检出
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铜绿假单胞菌 不得检出
重金属指标
应符合表5的要求。
表5 重金属指标
项目 指标
汞(Hg) /(mg/kg) ≤ 0.1
铅(Pb) /(mg/kg) ≤ 1
镉(Cd) /(mg/kg) ≤ 1
砷(As) /(mg/kg) ≤ 1
7 试验方法
试验条件
试验中除另有规定外,所用试剂均为分析纯试剂,水为蒸馏水或去离子水。
感官
感官测定。
理化指标
7.3.1 阴离子活性物含量
按GB/T 13529—2022中6.3的规定进行。
7.3.2 未硫酸化物含量
按GB/T 13530的规定进行。
7.3.3 硫酸钠含量
按GB/T 6366的规定进行。
7.3.4 pH
按GB/T 13529—2022中6.6的规定进行。
7.3.5 色泽
按GB/T 13529—2022中6.7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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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 1,4-二噁烷
按GB/T 26388的规定进行。
7.3.7 甲醇
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甲醇”的规定进行。
微生物指标
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微生物检验方法”的规定进行。
重金属指标
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理化检验方法总则”的规定进行。
8 检验规则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8.1.1 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阴离子活性物含量、未硫酸化物含量、硫酸钠含量、pH、色泽、1,4-
二噁烷。型式检验项目为第6章规定的全部项目。
出厂检验
8.2.1 组批
以相同原料、相同工艺连续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最大批量不超过200吨。
8.2.2 抽样
桶装产品根据产品批量大小按表6确定样本的大小,从批中随机抽取样本单位。
表6 桶装产品的批量和样本大小
单位为桶
批量 ≤15 16~50 51~150 151~500 >500
样本大小 2 3 5 8 13
对桶装产品,取样时用洁净干燥的玻璃管或其他取样器插入样本单位中间部位,从各样本桶中
采取等量样品。
罐(车、船)装产品,以1罐(车、船)为一个样本单位。
对于横截面均匀一致的罐、车和船,采用等量合并从罐(车、船)的顶液面到罐(车、船)的底液
面的高度的上、中、下液面处所采取试样组合而成的方法,用取样器进行取样。
取样总量约500 g,分成两份。一份用于检测,一份封存备用。
型式检验
8.3.1 型式检验的抽样样品应从出厂检验的合格批中抽取,抽样数量不少于250 g。
8.3.2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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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
c) 停产 3 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d) 当工艺、原材料有重大变化时;
e) 与上次型式试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判定规则
8.4.1 检验结果的数值按GB/T 8170 中的修约值比较法。
8.4.2 出厂检验中若有一项或多项指标不符合本文件的规定,应再从交付批中加倍取样,并对不
合格项进行复检,如复检结果符合本文件规定,则判该批产品合格;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
合格。
8.4.3 型式检验所检项目均符合,则判定型式检验合格;如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型式检验不合
格。
9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标志
9.1.1 产品的包装容器外印刷的标志(图案及文字)应清晰、不脱色,并标明:
a) 产品名称、商标、执行标准编号;
b) 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
c) 净含量;
d) 生产厂家名称、地址(含省、市、县)、邮政编码;
e) 有防雨、防水、小心轻放等文字或标记。
包装
9.2.1 产品应使用清洁的内衬塑料袋的塑料桶或不影响产品质量的容器包装,或使用清洁的、不
影响产品质量的罐(车、船)包装。
9.2.2 产品装入容器应根据气温变化留有空隙,灌装后应封口良好,防止渗水,包装的净重应符
合标称质量。
运输
9.3.1 桶或容器包装产品在运输时应竖放,盖口朝上,加有遮盖物,防雨、防晒、防潮,轻装轻
卸,避免包装损坏。
9.3.2 罐(车、船)在运输时,罐体应带防护,带有保温或夹套,避免高温暴晒、低温凝固。
贮存
9.4.1 桶装产品应贮存于干燥、通风条件好的库房,室外存放应有相应的遮阳、防雨措施。
9.4.2 罐装产品应贮存于20℃~50℃的罐(车、船)内。
9.4.3 低温凝固产品可使用60℃以内烘房、热水等加热熔融,加热时间不超过72 h,避免局部过热
分解。
保质期
9.5.1 在本文件规定的运输和贮存条件下,在包装完整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从生产之日起保质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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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及两年以上的产品,可不标注保质期;只能在两年内符合本文件的产品应标注保质期。
9.5.2 罐装产品在本文件规定的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保质期为半年。
10 质量承诺
在本文件规定的运输和贮存条件下,在包装完整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产品自交付之日起桶装
产品为24 个月,罐装产品为6 个月,如发生质量问题,应无偿退换货。
若客户对产品质量有异议时,应在24 小时内作出响应,48 小时内提出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