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在 100 kHz~300 GHz使用时靠近人体 20 cm 以内的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移动通信终端设备其电磁辐射暴露可能对健康造成影响。为了保护公众健康,特制定本文件。
本文件规定了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移动通信终端的电磁辐射暴露限值。
本文件适用于工作在 100 kH2~300 GH2以内使用时靠近人体 20 cm 以内的移动通信终端设备
注:本文件所涉及的移动通信终端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移动电话、无绳集团电话、卫星移动终端、可穿戴设备、便携式移动终端等。
本文件代替GB21288-2007《移动电话电磁辐射局部暴露限值》与GB21288-2007 相比,除结构调敷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文件名称由“移动电话电磁辐射局部暴露限值”更改为“移动通信终端电磁辐射暴露限值”;更改了适用范围,从靠近头部使用的移动电话扩展为工作在 100 kHz~300 GHz 以内使用时靠近人体 20 cm 以内的移动通信终端设备,如移动电话、无绳集团电话、卫星移动终端、可穿戴设备、便携式移动终端等(见第 1章);
增加了职业暴露的定义(见 3.2);
增加了吸收功率密度的定义(见 3.5);
增加了不同频率、不同人体部位适用的暴露限值(见第5章);
更改了产品说明书中标识内容,并增加了产品说明书的注释(见第6 章,2007 年版的第4章)。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并归口。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07年首次发布为GB 21288-2007: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