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为统一铁路客车车辆设备设计技术标准使铁路客车车辆设备设计符合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适用的要求,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建标准轨距铁路客车车辆设备(含动力集中动车组设备)设计。
1.0.3铁路客车车辆设备设计年度应分为近期和远期。近期为交付运营后第 10年,远期为交付运营后第20 年
铁路客车车辆设备设计应近、远期结合,线路、房屋建筑、设备设施等应按近期规模设计,预留远期扩建条件,对于远期改、扩建困难的建(构)筑物可按远期规模设计,总平面布置及用地等应按远期规模统一规划。
1.0.4铁路客车车辆设备应根据设计年度的运输组织方案、客车车型、配属车数量、运用检修规程等条件,并综合考虑车站及枢纽布置方案、相邻及相关客车车辆设备情况以及技术发展等因素设计。
1.0.5铁路客车车辆设备改建工程设计宜利用既有设备减少拆迁和废弃工程,并应降低施工对生产的影响及干扰,必要时应设置行车及作业安全防护设施。当改建工程施工对既有设施生产或使用影响较大时,应采取过渡措施。
1.06同一权纽或地区的客车车辆段和客车技术整备所宜合设有条件时,客车车辆设备可与机务设备、动车组设备及其他铁路运维设施合址设置。
1.0.7 铁路客车车辆设备选址和用地应与所在地的城乡规划相协调,用地面积应与建设规模相适应。有条件时,铁路客车车辆设备可根据土地资源综合利用需要按上盖开发设计。
1.0.8 铁路客车车辆设备设计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时,应符合铁路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1.0.9铁路客车车辆设备设计应符合环境能源、地文物及消防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1.0.10铁路客车车辆设备设计应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和噪声等进行综合治理,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1.011铁路客车车辆设备的劳动安全与卫生设计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1.0.12铁路客车车辆设备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替代TB 10029-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