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生产矿井排水系统的基本规定、排水泵房、水仓、水沟、沉淀池、排水管路、排水设备、
供配电、控制、照明、通信、地面排放与环保等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井工煤矿生产时期的排水工作。
本文件代替MT/T674—1997《矿井生产时期排水技术规范》,与MT/T674—1997相比,除结构调
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一章(见第3章);
b) 增加了基本规定内容条款(见第4章);
c) 对主要泵房应设置在由矿井防水闸门群构筑的保护范围内的规定进行了更改(见5.1.4,1997
年版的3.1.4);
d) 对两吸水管滤网中心距离的规定进行了更改(见5.1.6,1997年版的3.1.6);
e) 对水泵轴中心线到水仓底板的高度的计算公式的规定进行了更改(见5.1.7,1997年版的
3.1.7);
f) 对配水闸阀公称直径的公式的规定进行了更改(见5.1.8,1997年版的3.1.8);
g) 增加了主排水泵房尺寸、断面、支护型式与管线布置的有关规定(见5.1.15);
h) 对采区泵房的规定进行了更改(见5.2,1997年版的3.2);
i) 对潜水电泵吸水口间距的规定进行了更改(见5.3.2,1997年版的3.3.2);
j) 对潜水电泵泵井的布置的规定进行了更改(见5.3.8,1997年版的3.3.8);
k) 增加了抗灾排水泵房布置的有关规定(见5.3.13);
l) 对水仓容量的规定进行了更改(见6.1,1997年版的4.1);
m) 增加了抗灾排水系统水仓有关规定(见6.11);
n) 对管路水压试验的规定进行了更改(见7.2,1997年版的5.2);
o) 对斜井管路的安设的规定进行了更改(见7.4,1997年版的5.4);
p) 增加了潜水泵排水系统及抗灾排水系统管路的有关规定(见7.14和7.15);
q) 更改了检修水泵能力的规定(见8.1,1997年版的6.1);
r) 对排水设备的经济指标的规定进行了更改(见8.5,1997年版的6.5);
s) 增加了抗灾排水设备供配电的有关规定(见9.7);
t) 增加了排水系统照明和通信的有关规定(见9.12和9.13);
u) 增加了下山开采的采区泵房控制系统的有关规定(见9.16);
v) 增加了参考文献(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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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由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提出。
本文件由煤炭行业煤矿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中煤科工西安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建文、李功宇、陈令峰、刘英峰、代振华、邵卫、王程、殷仕诚、李宗溪。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1997年首次发布为MT/T674—1997;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