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T/T 5016-1996 矿井通风安全装备标准
1 总 则
1.0.1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煤炭工业有关安全法规、指令和方针、政策,推广应用先进可靠的煤矿安全技术和设备,规范矿井通风安全装备设计,保征矿井合理的安全装备水平,提高设计效率和设计质量,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扩建矿井,生产矿井可参照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乡镇(个体)煤矿。
1.0.3 矿井安全装备设计中,首先应根据矿井条件按有关要求酌情建立矿井集中安全监测及生产监控系统。在此基础上,根据本标准对其它通风安全设备器材进行合理配备。通风安全装备应从国情及矿井具体条件出发,因地制宜地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不断淘汰落后设备。
1.0.4 矿井通风安全装备,除应遵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