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为统一潮汐电站水能设计的原则、内容、方法和技术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潮汐电站水能设计。
1.0.3潮汐电站水能设计应根据经济社会、能源及电力发展规划,统筹考虑海洋功能区划、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按经济、社会、环境总体最优和技术可行原则,正确处理局部与整体、开发与保护等方面的关系。
1.0.4 潮汐电站水能设计应以审批的海洋功能区划、潮汐电站选点规划和其他专业规划,以及相关的能源、电力发展等规划为依据,协调各项综合利用要求,确定工程开发任务和供电范围,论证工程建设必要性,选择开发方式、工程规模、水闸规模及相应特征值,拟定水库和电站运行方式,阐明工程效益。
1.0.5开发方式、工程规模及其特征值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并考虑社会、环境等因素,经综合分析论证后选择,必要时应进行专题研究。
1.0.6﹑潮汐电站水能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