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从源头上提高建设项目本质安全水平,指导和规范光热发电工程安全预评价工作,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塔式、槽式、碟式和菲涅尔式等并网型光热发电工程安全预评价。
光热发电工程安全预评价工作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设计阶段进行。
光热发电工程安全预评价工作应由同时具有火力发电业和太阳能发电业业务范围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评价项目组人员或技术专家应具有太阳能资源、热能与动力、机械、电气、地质、土木、化工、给排水、暖通、安全等专业技术能力。
光热发电工程安全预评价,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