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水电水利工程水力学安全监测,保证监测成果质量,掌握过水建筑物运行时的水力特性和工作性态,满足工程安全运行的需要,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水电水利工程过水建筑物水力学安全监测。
水力学安全监测包括仪器监测和巡视检查。具体监测项目的确定宜综合考虑大坝级别、过水建筑物型式及其水力指标等因素。
水力学安全监测应遵循下列原则:
1 监测项目应统筹安排、突出重点, 并考虑与模型试验对比验证。关键部位测点宜冗余设置。
2 对于枢纽工程多个过水建 筑 物 的监 测,应注意相关监测项目的同步性、相关性和系统性。
水力学安全监测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