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换:
本部分适用于手术无影灯和诊断用照明灯(以下简称ME设备)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
本部分不适用于
---头灯;
—-——GB 9706.19涉及的内窥镜、腹腔镜及其光源;
—-——YY/T1120涉及的牙科用照明灯;
—--—-GB 7000.201和GB 7000.204涉及的通用灯具;
—--治疗用灯;
----具有特殊用途的专用光源,如皮肤病诊断用紫外光、眼科裂隙灯、手术显微镜灯及手术导航系统用灯;
——-—与手术器械连接的灯;
—-——GB 7000.2涉及的应急照明灯。
注:见通用标准的4.2。
目的
替换:
本部分的目的是规定符合201.3定义的手术无影灯和诊断用照明灯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专用要求。
代替YY 0627——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