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换:
本部分规定了医用毯、垫或床垫式加热设备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该类设备是医用电气设备(以下简称ME设备)。
本部分适用于医用毯、垫或床垫式加热设备,包括预期用于预热床的加热设备。
若章或条明确指出仅适用于ME设备或医用电气系统(以下简称ME系统),章或条的标题和正文会说明。如未说明,则该章或条同时适用于ME设备和ME系统。
若章或条明确指出适用于特定类型的ME设备,如充气设备,则章或条的标题会注明。适用于本部分范围内所有类型的ME设备的章或条则不会特别注明。
除通用标准的7.2.13和8.4.1外,本部分范围内的ME设备或ME系统的预期生理效应所导致的危险不包含在本部分的专用要求中。
注1:见通用标准4.2。
注2:在"通用指南和原理说明”部分对一些条款作了注解﹐参见附录AA。与附录AA中注解相对应的条款或子条款以星号(* )进行标注。
本部分不适用于:
—--—预期用于物理治疗的加热设备;
——--婴儿辐射保暖台,参见YY 0455;
—---婴儿培养箱,参见GB11243;
—---运输培养箱,参见YY 9706.220 ;
—---降温设备。
目的
替换:
本部分的目的是建立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专用要求,最大限度减少使用加热毯、加热垫或加热床垫且用于医疗用途的加热设备对患者和操作者的危险,并规定证明符合性的试验方法。
代替YY 0834——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