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眼科激光光凝仪(以下简称光凝仪)的术语和定义、产品组成、要求、试验方法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临床上进行眼底激光光凝治疗的设备。
本文件代替 YY 1289-2016《激光治疗设备 眼科半导体激光光凝仪》与 YY 1289-2016 相比除结构调整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改了“范围”(见第 1章,2016 年版的第 1章):
更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 2 章,2016 年版的第 2 章):
更改了“术语和定义”(见第 3 章,2016 年版的第 3 章);更改了“峰值波长”(见 5.1.1,2016 年版的 5.1.1);
更改了“脉冲特性”(见 5.1.5、6.1.5,2016 年版的 5.1.5、6,1.5);
更改了“终端输出功率(或能量)的控制”(见 5.1.6、6.1.6,2016 年版的 5.1.6、6.1.6);增加了“脚踏开关(如适用)”(见 5.4、6.4):
删除了检验规则,标志、标签、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见 2016 年版的第 7 章、第 8 章第9章)。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光学和光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医用光学和仪器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03/SC 1)二
本文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YY 1289-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