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 69-2011 职业性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的诊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5.1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Z69-2002《职业性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诊断标准》。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
GBZ69—zO02同时废止。
本标准与GBz69-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修改了诊断原则的内容;
——删除了原观察对象的内容;
——调整和补充了诊断分级的依据;
——强化了腹部超声的诊断作用;
——充实了处理原则。
本标准由卫生部职业病诊断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黑龙江省第二医院。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山东省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院、辽宁省职业病防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晓军、宋莉、冯克玉、闫永建、蒋轶文、白羽、石冬梅、金辉、王吉、孙熳丽、马慧宁、
丁红、杨巍。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3231-— 1982;
————GB3231——1996;
———GBZ69-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