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100
CCS C 56 WS
WS/T 10019—2024
中小学校卫生(保健)室规范
Regulation of clinical (healthcare) room in primary and middle schools
2024 - 10 - 11发布
2025 - 03 - 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 发布
WS/T 10019—2024
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国家疾病预防控制标准委员会学校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归口。
本文件 起草单位:哈尔滨医科大学、市中小卫生 保健所辽宁省起草单位:哈尔滨医科大学、市中小卫生 保健所辽宁省起草单位:哈尔滨医科大学、市中小卫生 保健所辽宁省起草单位:哈尔滨医科大学、市中小卫生 保健所辽宁省起草单位:哈尔滨医科大学、市中小卫生 保健所辽宁省起草单位:哈尔滨医科大学、市中小卫生 保健所辽宁省起草单位:哈尔滨医科大学、市中小卫生 保健所辽宁省起草单位:哈尔滨医科大学、市中小卫生 保健所辽宁省起草单位:哈尔滨医科大学、市中小卫生 保健所辽宁省起草单位:哈尔滨医科大学、市中小卫生 保健所辽宁省起草单位:哈尔滨医科大学、市中小卫生 保健所辽宁省起草单位:哈尔滨医科大学、市中小卫生 保健所辽宁省起草单位:哈尔滨医科大学、市中小卫生 保健所辽宁省起草单位:哈尔滨医科大学、市中小卫生 保健所辽宁省起草单位:哈尔滨医科大学、市中小卫生 保健所辽宁省健康监督中心 健康监督中心 健康监督中心 、北京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大学儿童青少年卫生研究所。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大学儿童青少年卫生研究所。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大学儿童青少年卫生研究所。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大学儿童青少年卫生研究所。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大学儿童青少年卫生研究所。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大学儿童青少年卫生研究所。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大学儿童青少年卫生研究所。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大学儿童青少年卫生研究所。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大学儿童青少年卫生研究所。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大学儿童青少年卫生研究所。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大学儿童青少年卫生研究所。
本文件 主要起草人:夏薇、孙彩虹武丽杰鞠勃潘德鸿段佳马军。 主要起草人:夏薇、孙彩虹武丽杰鞠勃潘德鸿段佳马军。 主要起草人:夏薇、孙彩虹武丽杰鞠勃潘德鸿段佳马军。 主要起草人:夏薇、孙彩虹武丽杰鞠勃潘德鸿段佳马军。 主要起草人:夏薇、孙彩虹武丽杰鞠勃潘德鸿段佳马军。 主要起草人:夏薇、孙彩虹武丽杰鞠勃潘德鸿段佳马军。 主要起草人:夏薇、孙彩虹武丽杰鞠勃潘德鸿段佳马军。 主要起草人:夏薇、孙彩虹武丽杰鞠勃潘德鸿段佳马军。 主要起草人:夏薇、孙彩虹武丽杰鞠勃潘德鸿段佳马军。 主要起草人:夏薇、孙彩虹武丽杰鞠勃潘德鸿段佳马军。 主要起草人:夏薇、孙彩虹武丽杰鞠勃潘德鸿段佳马军。 主要起草人:夏薇、孙彩虹武丽杰鞠勃潘德鸿段佳马军。 主要起草人:夏薇、孙彩虹武丽杰鞠勃潘德鸿段佳马军。 主要起草人:夏薇、孙彩虹武丽杰鞠勃潘德鸿段佳马军。 主要起草人:夏薇、孙彩虹武丽杰鞠勃潘德鸿段佳马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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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卫生(保健)室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中小学校卫生(保健)室的设置、人员配备,布局、建筑、基本设备要求及管理制度。
本文件适用于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学校卫生室 clinical room in school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学校卫生机构,承担学校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学生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学校卫生日常检查,并为师生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
3.2
学校保健室 health care room in school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学校卫生机构,在卫生专业人员指导下开展学校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学生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学校卫生日常检查。
3.3
学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school health professionals
医学专业毕业或已获得医师(护士)以上资格者,以医药卫生专业技术为主要职责,持有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资格证书及执业证书,在各级各类学校从事卫生保健工作人员。
3.4
学校保健教师 health care teachers
师范院校或其他非医学院校毕业的现任教师,具有教师资格,因工作需要,经教育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而从事专职或兼职学校卫生保健工作的人员。
4 设置、人员配备
4.1 寄宿制学校 制学校 应设立卫生室 立卫生室 ,非寄宿制学校 非寄宿制学校 非寄宿制学校 应视学校规模设立卫生室或保健。 视学校规模设立卫生室或保健。 视学校规模设立卫生室或保健。 视学校规模设立卫生室或保健。 视学校规模设立卫生室或保健。 视学校规模设立卫生室或保健。 视学校规模设立卫生室或保健。 视学校规模设立卫生室或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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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寄宿制学校或在生 寄宿制学校或在生 寄宿制学校或在生 寄宿制学校或在生 寄宿制学校或在生 600 名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 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 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 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 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 应配备 专职 学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学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学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学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学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4.3 在校生600名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应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保健教师。
4.4 在校生600名以上的寄宿制 寄宿制 或非寄宿制学校,应按学生人数600:1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4.5 一个学校如有多个校区,根据学生数量按要求分别设立学校卫生(保健)室。
4.6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保健教师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当地县(区)以上卫生或教育部门组织的学校卫生专业知识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5 布局、建筑及基本设备要求
5.1 布局
学校卫生(保健)室应独立设置在本校主要建筑物的首层或二层,与教学区、运动区和生活区保持就近距离。
5.2 建筑要求
5.2.1 室内光源充足,采光、通风良好,室内天花板、墙面、地面易于清洗消毒。
5.2.2 室内接有给排水、洗手池。
5.2.3 卫生室使用面积应大于40 m2,设有接诊室、检查室和观察室。室内能容纳常用诊疗设备,有适应学校卫生工作需要的功能分区。
5.2.4 保健室使用面积应大于15 m2,有适应学校卫生工作需要的功能分区。
5.2.5 设置隔离观察室。
5.3 基本设备及用品要求
5.3.1 卫生室应具备以下基本设备:标准对数视力表灯箱、杠杆式体重秤(或电子秤)、身高坐高计、课桌椅测量尺、肺活量计、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急救箱、压舌板、诊察床、诊察桌、诊察凳、注射器、敷料缸、方盘、镊子、止血带、污物桶、医疗垃圾桶、紫外线消毒灯、药品柜等。
5.3.2 保健室应具备以下基本设备:标准对数视力表灯箱、杠杆式体重秤(或电子秤)、身高坐高计、课桌椅测量尺、肺活量计、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急救箱、压舌板、观察床、诊察桌、诊察凳、止血带、污物桶、紫外线消毒灯等。
5.3.3 做好医疗物资储备。根据学校规模、学生及教职工数量,结合应急方案储备足够数量的医疗物资,包括消毒用品、口罩、手套、非接触式温度计、洗手液等,并进行定期检查,如发现破损或过期情况,应做好记录并及时更换。
6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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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卫生(保健)室应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各项工作制度、人员岗位责任、新生入学预防接种证的查验、晨午(晚)检、学生体检管理制度、常见病管理、传染病疫情管理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健康教育、学生因病(伤)缺课及病后痊愈复学管理、档案及记录管理等各项制度。
6.2 学校卫生室配备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应建立药品进销台账,存档;定期检查药品,注意有效期;医疗器械应按规定及时消毒,防止交叉感染。
6.3 学校卫生(保健)室应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按要求正确处理医疗废弃物。
6.4 学校卫生(保健)室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学校年内专项卫生工作材料、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及记录、各种工作会议记录、年度上报表格及日常工作记录等应保存完好。
6.5 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并对每学年学生健康状况进行汇总分析,有条件的地区实现学生健康数据的信息化管理。
6.6 学校卫生和保健工作资料保存应不少于5年,个人健康档案应妥善保存至学生离校,随学籍转入下一个学校。
6.7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区域性中小学校卫生保健机构等专业机构应为学校提供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
6.8 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中小学校卫生室建设应纳入政府公共卫生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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