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本标准代替GBZ/T 216—2009《人体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处理规范》。与GBZ/T 216—2009相比,除
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标准使用范围(见第1 章,GBZ/T 216—2009 的第1 章);
b)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 章);
c) 更改“放射性核素外污染”为“人体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见3.1,GBZ/T 216—2009的2.2);
d) 更改了“去污”的定义(见3.2,GBZ/T 216—2009 的2.3);
e) 删除了术语条目“放射性污染”“去污因数”“核与放射突发事件”“可转移性放射性核素”
“不可转移性放射性核素”(见GBZ/T 216—2009 的2.1、2.4、2.5、2.6 和2.7);
f) 增加了术语条目“操作干预水平”(见3.3);
g) 增加了生命救治的原则(见4.1.1);
h) 增加了去污场所、去污工作人员个人防护的要求(见4.2);
i) 增加了局部污染处理程序和方法(见5.2);
j) 增加了皮肤剂量估算(见第6 章);
k) 增加了固定去污场所设置(见附录A);
l) 增加了临时去污场所设置(见附录B);
m) 增加了化学去污方法(见附录E)。
本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放射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负责技术审查和技术咨询,由中国疾病
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协调性和格式审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负责业务管理、法规司负责统筹管
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上海市奉贤区古华医院、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江门市中心医院、上海市肺科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邹剑明、黄伟旭、钟辉、吴洪志、王福如、龙旋、杨旗、陈慧峰、黄斌豪、秦
宏冉。
本标准于1999年首次发布为WS/T 186—1999,2009年第一次修订转化为GBZ/T 216—2009,本次为
第二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