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 32-2021 公务电子邮件归档管理规则
本文件确立了公务电子邮件的形成、收集、整理、归档的程序与规则。
本文件适用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及个人公务活动中形成的电子
邮件归档工作。
本 文件代替DA/T 32—2005《公务电子邮件归档与管理规则》,与DA/T 32—2005相比,除结构调
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将“总则”更改为“管理原则”和“管理职责”,明确管理原则和相关各方职责(见第4章、第5章,
2005年版的第4章);
———增加了公务电子邮件系统和电子档案系统建设的有关规定(见第6章);
———对公务电子邮件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进行了明确规定,明确了归档后原系统中文件保存时间
和不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邮件的保存期限。删除了公务电子邮件保管环节制作备份等内容,
因相关标准已完善,不再单独规定(见第7章,2005年版的第9章);
———增加了公务电子邮件的形成要求(见第8章);
———增加了公务电子邮件的归档方式、归档格式及元数据等相关要求(见第9章、附录A);
———删除了公务电子邮件收发文登记表的相关规定(见2005年版的附录A);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国家档案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深圳市档案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档案局经济科技档案业务指
导司。
本 文件主要起草人:黄俊琳、姜延溪、蔡盈芳、沈明智、车昊珈、周骅、付晓莉、邹彬、曾宁、张相、张晶晶、
袁瑞、杨国柱。
本文件所替代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A/T 32—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