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十多年来,国际、国内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固体矿产勘查标准、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2020)、《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 13908一2020)《查目标、矿产资源量和矿石储量公开报告国际报告模板(2013 年 11月版)》、《国际海底管理局矿产勘探目标评估、矿产资源和矿产储量报告标准》和8“区域”内多金属硫化物探矿和勘探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等。近 40 年来,我国在国际海底开展固体矿产资源查,除《大洋多金属结核矿产勘查规程》(GB/T 17229-1998)、《大洋多金属结核资源勘查规范》(GB/T 355712017)、《大洋富钻结壳资源勘查规范》(GB/T 35572一2017)外,尚无与大洋多金属硫化物资源勘查相关的规范。
国际海底管理局颁布实施的《规章》把国际海底多金属硫化物资源勘查活动分为探矿和勘探两个阶段,其中探矿阶段是承包者在获得勘探合同之前开展的调查活动,勘探阶段的前期也会开展部分调查工作;勘探阶段是承包者在合同区开展的旨在为矿产商业开发实施的勘探活动。同时,根据勘探程度差异将勘探阶段进一步分为一般勘探和详细勘探。作为国际海底区域多金属硫化物矿产资源承包者,所提交的相关报告应符合国际海底管理局的有关标准。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第七章第二十七条的用语含义中,将深海资源勘探阶段前期的活动定义为“资源调查”。本文件的资源调查阶段相当于《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 13908一2020)中的普查阶段,相当但不局限于《规章》中的探矿阶段。本文件将资源调查阶段划分为远景区调查、矿化区调查和勘查靶区调夺三个步骤,适用于矿产勘查的前一阶段,后期实践经验成熟以后可扩展为勘查规范。
本文件规定了大洋多金属硫化物资源调查规范
本文件适用于大洋多金属硫化物资源调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