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交接、收集运输、处置、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涉疫医疗废物处置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深圳市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医学科研、教学、尸体检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收运单位和集中处置单位开展医疗废物收运处置工作。
本文件适用于深圳市医疗废物暂时贮存、交接、收集运输和处置全过程的污染控制,并可用于指导医疗废物焚烧处置企业建厂选址、工程建设以及建成后的污染控制管理工作。
本文件不适用于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废物的分类与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