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餐饮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监测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行政管辖区内餐饮单位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管理;也适用于排放油烟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烹饪,以及以蒸、煮烹饪方式为主的不扰民的餐饮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