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替代DB15/T 639—2013
本文件规定了眼镜行业开展人体眼睛验光、配镜、检验业务所需的设备、人员及环境等基本条件,验配眼镜(含定配眼镜,以下同)产品的质量管理以及服务环境、售后服务。
本文件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内从事眼镜验光、配镜、检验业务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以下通称为眼镜店)所开展框架眼镜(含全框眼镜、半框眼镜、无框眼镜、折叠式眼镜等)的验配业务提供服务活动,也适用于第三方对眼镜验配服务提供者作为其符合性的认证依据,以及组织的相关方(如眼镜行业协会)对其符合性确认。
本文件不适用于角膜接触镜的验配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