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上海市排水检测井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工作,统一技术要求,确保排水检测井的工程质量,保障城镇污水排水设施安全运行,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上海市排水检测井的设计、施工及验收、维护和保养。
排水检测井选用的材料、设备、配件等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要求。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畜禽养殖、屠宰、有消毒排水的宾馆酒店服务、有化学实验排水的科研、有船舶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的港口经营、汽车清洗,以及列车、轨道交通车辆、汽车的修理等活动,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即排水户)。应当在排放口设置具有格栅和闸门等设施设备的排水检测井。
排水检测井应设置在接入污水管网前的最后一个井中。
排水检测井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地区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