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统一本市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的内容组成、费用构成及计费标准,规范概算编制方法,提高概算编制质量,合理确定水利工程项目投资,根据水利部及本市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水利工程行业特点,上海市水务局于2007 年发布了《上海市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原编规”),并于2011 年对“原编规”作了修改、补充。结合近年来国家、本市对工程相关费用取费标准的新规定、新文件,在“原编规”的基础上修订形成了本编制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水利工程项目。
本规定主要用于在前期工作阶段确定水利工程投资,是编制和审批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的依据,是对水利工程实行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基础。
工程设计概(估)算应按编制年的价格水平及政策进行编制,经批准后,不得任意修改。若工程开工年份的设计方案及价格水平发生较大变化时,设计概(估)算应重新编制报批。
水利工程项目中含有其他专业工程时,其工程费用执行相应定额,独立费用等其他费用执行本规定。
工程设计概(估)算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负责编制。设计概(估)算文件应履行校核、审核程序,并在设计概算文件加盖执业资格印章。
本规定中采用的计算标准是根据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有关规定取定的,如有变化,应及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