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及其土地处置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办理无偿划转、转让、置换和报损等处置方式的基本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市级党政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以下统称办公用房权属)的处置管理工作,技术业务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以下统称办公用房权属)的处置管理参照执行。区县党政机关、各民主党派办公用房及技术业务用房处置管理参照执行。
注: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