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畜牧业用水定额的计算方法、用水定额和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畜牧业生产养殖场的用水管理。
本文件是DB11/T 1764《用水定额》的第4部分。DB11/T 1764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2部分:蔬菜和中药材;
——第7部分:液晶显示器材;
——第8部分:集成电路;
——第13部分:白酒和啤酒;
——第15部分:整车制造;
——第16部分:中成药;
——第17部分:预拌混泥土;
——第18部分:水泥;
——第19部分:乳制品;
——第20部分:调味品与发酵制品;
——第22部分:焙烤食品;
——第28部分:机关;
——第29部分:写字楼;
——第30部分:洗车;
——第31部分:零售;
——第32部分:餐饮;
——第33部分:沐浴;
——第34部分:人工滑雪场;
——第35部分:高尔夫球场;
——第36部分:游泳场馆;
——第37部分:博物馆;
——第39部分:地铁站;
——第40部分:客运站;
——第41部分:火车站;
——第42部分:居民生活;
——第43部分:洗涤。
本文件由北京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由北京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市水科学技术研究院、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胜利、范海燕、郑凡东、潘兴瑶、齐艳冰、张娟、徐可、刘洪禄、张涛、刘德军、杨默远、白岩、白雪、张航、岳海英、马志军、许志兰、周娜、李丽琴、李晓琳、李雪敏、李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