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单位污水量能源消耗的限额要求、能源统计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单位污水量能源消耗的监督及管理。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DB11/T 1118—2014《城镇污水处理能源消耗限额》。与DB11/T 1118—2014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原标准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出水指标应符合GB18918规定的一级B标准指标要求。”修改为:“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符合DB11/890-2012 中新(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基本控制项目排放限值”(见5.1);
b) 能耗统计边界增加了再生水深度处理系统、脱色消毒系统、污泥脱水系统(见4);
c) 能耗限额分类增加了MBR处理工艺和其他处理工艺(非MBR 处理工艺)两种不同处理工艺的单位污水处理综合能耗限额;增加了出水水质符合DB11/890-2012 中新(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基本控制项目排放限值A 标准和B 标准的单位污水处理综合能耗限额(见5)。
本文件由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
本文件由北京市水务局归口。
本文件由北京市水务局组织实施。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葛勇涛、高媛、刘只欣、常菁、杜颖、付美安、罗婧嬿、李伟、李谦、李佟、程秋音、赵梦升、刘垚、靳思岩、张子振、潘萌、卢鹏飞、杨萍。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4年首次发布为DB11/T 1118—2014;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