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1014-2021 液氨使用与储存安全技术规范
本文件规定了液氨使用与储存的一般要求和液氨场所安全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液氨的使用与储存。
本文件代替DB11/T 1014—2013《液氨使用与储存安全技术规范》。与DB11/T 1014—2013《液氨使用与储存安全技术规范》相比,除结构性调整和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液氨重大危险源企业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要求(见4.1.4);
——修改了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要求(见4.2.1,2013版的4.2.1);
——修改了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依据(见4.3.4,2013版的4.3.4);
——增加了企业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要求(见4.3.6);
——修改了氨气体浓度报警仪的类型(见4.4.1.10,2013版的4.5.1.1);
——增加了对压力表和液位计的具体要求(见4.4.1.12);
——修改了液氨装卸用管的具体要求(见5.2.2,2013版的5.2.4);
——增加了钢瓶储存的要求(见5.3.1,2013版的5.3.1);
——修改了切断阀的具体要求(见5.4.5,2013版的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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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由北京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由北京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城市安全与环境科学研究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杰、陈星光、李培省、赵明、吴芳谷、郝凯瑞、贾海江、马智慧、王小庆、温亚男、唐萌、李东雪、李洁、王慧、颜会珠、孙赟、常诚、要栋梁、张璞、陈晓玲、黄广渊。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11/T 1014—2013。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