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1764.32-2021 用水定额 第32部分:餐饮
本文件是DB11/T 1764《用水定额》的第32部分。DB11/T 1764 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 13 部分:白酒和啤酒;
——第 15 部分:整车制造;
——第 16 部分:中成药;
——第 18 部分:水泥;
——第 19 部分:乳制品;
——第 20 部分:调味品与发酵制品;
——第 22 部分:焙烤食品;
——第 28 部分:机关;
——第 30 部分:洗车;
——第 35 部分;高尔夫球场;
——第 39 部分:地铁站;
——第 40 部分:客运站;
——第 42 部分:居民生活。
本文件代替DB11/ 554.9—2015《公共生活取水定额第9部分:餐饮》。本文件与DB11/ 554.9—2015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标准名称,将“公共生活取水定额第 9 部分:餐饮”更改为“用水定额第 32部分:餐饮”;
b) 更改了适用范围,将“适用于提供正餐服务餐饮企业的取水管理”更改为“适用于普通餐饮单位的用水管理”(见1,2015 版的1);
c) 更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2,2015版的2);
d) 调整了术语与定义,增加了“餐饮、普通餐饮”,更改了“单位营业面积年取水量”(见3,2005版的3),删除了“取水量”(见2015 年版的3.1);
e) 删除了计算方法中“一般规定”,增加了“取水水源”“取水量供给范围”(见4.1,2015版的4.1);
f) 更改了用水定额分类,增加了先进值指标,调整了通用值指标(见表1,2015 版的5);
g) 更改了管理要求中的具体用处、计量要求、节水器具标准要求(见6,2015版的6);
h) 更改了资料性附录具体内容(见附录A,2015版的附录A)。
本文件由北京市商务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由北京市商务局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