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3∕T 3022-2021 市场主体电子档案影像管理系统信息化规范
本文件由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黑龙江省市场主体监测中心、黑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天晨、陈要武、孙毅、姚伟峰、刘璐璐、刘宪明、朱颖滨、刘占凤、李思慧、于云河、矫键、房金东、姜晓燕、许巍威、张大千等。
本文件规定了市场主体电子档案影像管理系统信息化的总体功能要求、档案加工、档案质量审核、档案移交、档案管理、系统管理、对外接口管理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黑龙江省内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