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373-2010 生物制药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
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加强生物制药行业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保护环
境,保障人体健康,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修订本标准。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规定了35 项水污染物、10 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明确了生物制药企业和生物医药研发
机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控要求。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地域范围内的生
物制药企业或生产设施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
值。生物制药企业和生物医药研发机构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
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生物制药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1/373-2006)废止。
本标准附录A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上海市人民政府2010 年04 月14 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