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国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政策,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的目标,根据北京地区的现实条件,提高能源利用率,降低公共建筑能耗和碳排放,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地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并应按下列原则确定本标准的适用条件:
1 使用年限在5 年以下的临时建筑可不执行本标准;
2 工厂区内独立的办公建筑、除宿舍以外的生活配套建筑等应按本标准执行;
3 附建在工业厂房的办公用房等非工业部分,其面积占整个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小于30%,或面积不小于1000m2,应执行本标准;
4 公共建筑中的居住部分,其面积占整个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小于10%,且面积不小于1000m2 时,居住部分应执行现行北京市地方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891,公共建筑部分应执行本标准;
5 用于企业研发和软件开发等的建筑物应执行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