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辐射事故应急演练评估流程、评估准备、评估内容、评估实施、评估总结等活动的规范性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及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以下统称“演练组织单位”)开展以下列辐射事故为情景的应急演练活动的评估:
—— 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 放射性物品运输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 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放射性物质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者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
—— 国内外航天器在我国境内坠落造成的环境放射性污染事件;
—— 其他可能对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辐射事故或事件。
注: 本文件所指的核技术利用、铀(钍)矿与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包括相应的放射性废物贮存、处理和处置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