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室外吸烟点选址、设施、标识、健康提示等设置及日常管理与维护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禁烟区域之外的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室外区域的吸烟点设置与管理。
注:根据《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规定,禁烟区域包括:
a)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及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
b)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儿童福利院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
c)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
d)体育场馆、演出场所的观众坐席和比赛、演出区域;
e)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f)人群聚集的公共交通工具等候区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