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化工矿山生态修复的基本原则、总体要求与工作流程,基础调查,问题识别与成果资料,以及生态修复方案编制、方案实施、监测与管护.成效评估和信息管理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磷矿,硫铁矿,钾盐、硼矿、萤石、盐矿、天然碱、石膏、自然硫,钠硝石、明矾石、芒硝、重晶石,毒重石,灰岩(电石用灰岩、制碱用灰岩、化肥用灰岩)化肥用白云岩、化肥用石英岩、化肥用砂岩、含钾砂页岩、含钾岩石、化肥用橄榄岩、化肥用蛇纹岩,泥炭、镁盐,溴和砷等化工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结束后的矿山生态修复等技术工作,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开展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