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对进口信息技术设备的要求、检验及判定。
本文件适用于电网电源供电的或电池供电的、额定电压不超过600 V 的信息技术设备,包括电气事务设备和与之相关的设备。
本文件也适用于如下的信息技术设备:
———设计用来作为通信终端设备和通信网络基础设备,不考虑供电的方式;
———设计和预定直接连接到或作为基础设备用在电缆分配系统的设备,不考虑供电的方式;
———设计使用交流电网电源作为信息传输媒介。
本文件也适用于预定安装在信息技术设备内部的元器件和组件。如果安装这些元器件和组件的完整的信息技术设备符合本文件的要求,那么不要求这些元器件或组件符合本文件的所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