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性气溶胶污染测量仪和监浏仪的分类方法、设计要求、技术特性、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供放射性工作场所使用、带有过滤器取样装置的放射性溶胶污染测量仪和监测仪。这类仪器应具有下述功能:
a 测量工作场所中气溶胶的放射性浓度及其随时间的变化,或者在一段较长的时间(如24h )内的气溶胶累积活度。
b 当气溶胶放射性浓度或者累积活度超过预定值时,给出报警信号。
本标准不适用于选择性监测的放射徙气溶胶污染测量仪和监测仪(如钚气溶胶监测),也不适用于利用静电沉积、撞击、向心分离或离心法取样的放射性气溶胶污染测量仪和监测仪。
若将该测量仪和监测仪装在陆上运输工具、飞行器或船舶上使用,需要增加的其他要求,可由用户与制造厂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