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屏蔽室(设备室或热室)内操作或处理核材料和放射性材料的设备设计的通用规范和原则,尽可能使设备的运行故障率降至最低。
本标准适用于具有以下一个或多个使用条件的设备:
a)操作或处理的材料对人或环境会构成严重的辐射伤害;
b)需要把操作或处理的材料包容在容器中或限制在已知范围内;
c)操作或处理的材料需满足以下条件:
——具有特定的几何布置及形状;
——以上几何布置及形状应在某一给定设备确定的临界安全条件范围内,如:在给定的操作位置,与该位置相邻的保持系统次临界的条件已知且保持不变;在给定的操作条件范围内;在给定的工艺流程范围内。
d)设备的操作和维修不允许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直接接近,对设备的观察只能借助屏蔽观察窗、潜望镜或电视监视系统来进行。
如果满足以下条件,本标准可适用于处理各种物态的含铀和超铀元素材料的设备设计:
a)这种材料会给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造成不可接受的辐射伤害;
b)需要对这种材料和操作或处理这种材料时产生的工艺物料粉尘和粒子、蒸汽和气体进行包容和密封;
c)任何一条在1.2中列出的条件。
如果满足以下条件,本标准可适用于辅助及维修保障设备:
a)设备安装在屏蔽室内;
b)设备已成为热室内工艺设备配置、辅助设备或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即使这类设备和系统的部件在正常工艺条件下并不直接存留核材料和放射性材料。
如果设备具有任何一条在1.2中列出的条件,本标准可适用于各种放射性废物处理设备。
如果设计考虑的重点是设备的可靠性、物料包容、方便清洗或对安全很重要或有其它合理的要求, 本标准可选择性地用于试验室、研究开发单位及中间试验工厂用的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