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导则HAD103/13-2022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建立核安全经验反馈体系。《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和《核动力厂调试和运行安全规定》对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建立经验反馈体系和开展相关工作提出了原则要求。《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对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相关报告做出了规定。本导则是对上述法律法规中相关条款的说明。
1.2 本导则的目的是为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建立、实施、评估和持续改进运行经验反馈体系提供指导。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通过收集、分析、分享和应用核动力厂或者其他工业的经验和教训,定期或不定期对经验反馈体系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提高核动力厂的安全水平。
1.3 本导则适用于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开展的运行经验反馈工作,特别是核安全相关的运行经验反馈工作。其他核设施营运单位的经验反馈工作也可参照执行。
1.4 本导则的附录为参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