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服务认证机构应遵循的特定要求,它与其他适用的CNAS 认可准则和认可规则共同构成对服务认证机构的认可要求。
在本文件中,“应”表示相应条款是强制性的,它体现了本文件的要求,而“宜”则表示建议,它提供了满足要求的公认方法。
本文件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制定。
本文件代替CNAS-SC25:2017。
1.1 本文件对从事服务认证的认证机构提出了特定要求,它适用于CNAS对服务认证机构的认可工作。
注1:服务认证机构是指运作服务认证方案的第三方合格评定机构。
注2:本文所述服务特指以非互联网形式或非在线形式开展的服务。
1.2 从事服务认证的认证机构除应满足本文件的特殊规定和要求外,还应满足《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CNAS-CC02)的所有相关要求。
1.3 CNAS制定的其他认可规则和适用于产品认证机构的认可指南同样适用于服务认证机构的认可。
1.4 本文件R部分是对《认证机构认可规则》(CNAS-RC01)的补充规定和进一步说明;C部分是对《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CNAS-CC02)运用的具体要求,其效力等同于相应类别的认可规范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