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为,保证建设
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以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
行规定》)等部门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特殊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
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
第三条本细则是和《暂行规定》配套的具体规定,建设工
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暂行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
细化本细则。
第五条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应当将建设工程
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意见一并出具。消防设计审
查验收主管部门根据施工图审查意见中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
见,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
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
工程,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并入联合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