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的质量安全监督行为,推进监督工作标准化,厘清监督权力与责任,实现权责统一,特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1.3 本规范列出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的质量安全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现场施工安全监督的重点,监督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重点中的若干项进行抽查抽测,并可与相关标准规范配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