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装配式建筑施工安全监督要点
1 总 则
1.1 为贯彻落实《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琼府〔2017〕100号)文件要求,规范和指导省内装配式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等,制定本要点。
1.2 本要点所称装配式建筑包括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和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本要点中所指构件包括在工厂生产完成的混凝土预制构件和钢结构构件。
1.3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装配式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信息化监管体系建设。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具体实施装配式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信息化监管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所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装配式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4 鼓励引入第三方服务机构对装配式建筑施工开展安全检查指导和教育培训工作。
2 参建单位安全责任
2.1 建设单位
2.1.1 应组织设计交底工作,由设计单位针对项目装配式特点进行交底,并形成设计交底会议纪要。当施工图设计文件有涉及与结构安全、装配率改变或使用功能相关的重大变更时,必须委托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进行审查,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重新备案。
2.1.2 应根据装配式建筑施工特点,足额拨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2.2 设计单位
2.2.1 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明确装配式建筑的结构类型、装配率、构件部位、构件种类、构件之间和构件与主体现浇之间的构造做法的安全可靠性等,编制结构设计说明专篇时,应对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提出专项设计要求。
2.2.2 应会同施工单位充分考虑构件吊点、塔吊和施工机械附墙预埋件、脚手架拉结、混凝土浇筑、构件支撑等安全隐患因素,方便构件生产及后续施工,并提出施工过程中确保安全的措施。
2.2.3 应做好设计交底工作,向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介绍项目装配式建筑的特点、装配难点、安全防控要点等,并结合设计图纸情况提出确保施工安全的建议。
2.2.4 应做好现场服务。对涉及结构安全、装配率改变或使用功能相关的重大变更时,设计单位应严格把关,并告知建设单位将修改文件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2.3 施工单位
2.3.1 应根据装配式建筑的特点,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编制相关安全专项方案,履行审批手续,及时进行技术交底。
2.3.2 必须按规定组织专家对以下两种情况的专项方案进行论证:一是采取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装配式建筑专用的施工操作平台;二是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2.3.3 应与分包(供)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安全责任和义务;审查分包单位资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协调督促各分包单位相互配合,分包单位应服从并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共同落实现场安全生产工作。
2.3.4 吊装指挥、司索、吊车司机、钢构件焊接等操作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特种作业岗位证书。
2.3.5 应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及劳务人员观看装配式建筑施工安全警示教育片、实操技能视频等,开展专项安全教育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2.4 监理单位
2.4.1 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规范标准,结合装配式建筑的特点,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经审批后实施。
2.4.2 应审核构件生产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安全保证体系、各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与专家论证情况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并跟踪检查、督促落实。
2.4.3 对构件安装过程进行监理,核查施工管理人员对构件吊装及节点连接等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安全技术交底情况,对构件吊装、构件节点连接、装配式结构与现浇结构连接等关键工序、关键部位实施旁站。
2.4.4 日常旁站、巡视重点应包括施工单位吊装前的准备工作、吊装过程中管理人员到岗情况、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临边作业防护措施及相关辅助设施方案的实施等。
2.4.5 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的,应责令整改;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监督机构报告。
3 过程管控要点
3.1 构件存放
3.1.1 应根据构件的类型选择合适的堆放方式并规定堆放层数,同时构件之间应设置可靠的垫块。
3.1.2 应合理设置垫块支点位置,确保构件存放稳定,支点宜与起吊点位置一致。
3.1.3 存放场地应平整、坚实,并应有排水措施。
3.1.4 构件不得与其他建筑材料、设备混合堆放,防止搬运时相互影响造成伤害事故。
3.1.5 应确保预制墙板、带门窗墙板存放架体坚固。
3.2 构件吊装
3.2.1 构件堆放区内用定型化防护栏杆围成一圈作为吊装区域,场外设置警示标牌,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3.2.2 对吊装作业工人进行书面交底,严禁吊装人员以非工作原因在吊装区域内逗留、玩耍、休息等。
3.2.3 应根据构件的形状、尺寸、重量和作业半径等要求选择吊具和起重设备。
3.2.4 吊点数量、位置应经计算确定,应保证吊具连接可靠,应采取保证起重设备的主钩位置、吊具及构件重心在竖直方向上重合的措施。
3.2.5 应先将构件提升300mm后,停稳构件,检查钢丝绳、吊具和构件状态,确认吊具安全且构件平稳后,方可缓慢提升构件。吊运过程应保持稳定,不得偏斜、摇摆和扭转,严禁吊装构件长时间悬停在空中。
3.2.6 吊运构件时,构件下方严禁站人,待构件降落至放置位置高度1m以内,安装人员方可靠近,将构件就位或焊接稳固后方可摘钩。
3.2.7 在高空中应通过缆风绳改变构件方向,严禁在高空中直接用手扶构件。
3.2.8 吊装大型构件、薄壁构件或形状复杂的构件时,应使用分配梁或分配桁架类吊具。
3.2.9 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应对专用吊具、吊索、定型工具式支撑、支架等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
3.2.10 采用流动(移动)吊装的车辆必须符合要求,并经有关部门年检合格。严禁采用改装的车辆进行吊装作业。
3.3 高空作业与临边防护
3.3.1 在临边搭设定型化工具式防护栏杆或安装外挂脚手架。
3.3.2 安装外墙板使用梯子时,必须系好安全带,正确使用防坠器。
3.3.3 除了对工人加强高处作业安全教育外,还应设置生命绳与防坠安全平网。
3.3.4 构件吊装就位或焊接牢靠后,工人到构件顶部摘钩,应尽可能使用移动式升降平台开展摘钩作业,如果使用梯子等工具进行登高摘钩作业时,应安排专人对梯子进行监护。
3.4 临时支撑
3.4.1 在使用门式支架作为临时支撑时,由相关人员对其进行验收,合格后向监理单位报审,审批通过后才能使用。
3.4.2 对进场的工具式临时支架要进行验收。
3.4.3 在首次使用支架时,还应进行试压操作,确认支架的承重能力,排除安全隐患。
3.4.4 当构件连接接头达到设计工作状态,并确认结构形成稳定体系时,方可拆除临时支撑。
3.5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3.5.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严格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要求。
3.5.2 施工现场严格按照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的原则进行临时用电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要求。
3.5.3 在各级配电箱位置处应设置灭火器。
4 监督管理
4.1 监督机构应结合装配式建筑施工特点,编制监督工作方案,有序开展监督工作。
4.2 监督机构在工程开工前,应督促建设、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预制构件生产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及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
4.3 监督机构在工程施工阶段应重点抽查方案审批、专家论证程序、现场安全防护设置、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技术交底开展和观看警示教育片等情况,督促参建各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4.4 监督机构应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4.5 监督机构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文明施工管理混乱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依法依规对负有责任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理。
5 附 则
5.1 装配式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除执行本要点外,尚应遵守国家、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等相关规定。
5.2 对于后续发布的装配式建筑安全管理技术规范与规范性文件,本要点中未提及的或与其相冲突的,执行新规范文件有关条款。
5.3 本要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