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总承包(EPC)标准招标文件》(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EPC)标准招标文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编制的,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总承包(EPC)的招标。
二、《工程总承包(EPC)标准招标文件》包括第一章“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评标办法”、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第六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三、《工程总承包(EPC)标准招标文件》中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第三章“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除外)、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原则上应当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
四、《工程总承包(EPC)标准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由招标人根据我省相关规定、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相衔接。
五、《工程总承包(EPC)标准招标文件》中招标人可以补充、细化和修改的内容:
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用于进一步明确“投标人须知”正文中的未尽事宜,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和填写。
2、“评标办法前附表”用于明确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详细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评标办法前附表”和“评标办法”应列明投标人不满足要求即否决其投标的全部条款,没有列明的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3、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进行补充、细化和修改,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六、《工程总承包(EPC)标准招标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的内容,由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或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填入具体内容,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下划线上的括号内容为提示性内容,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或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填入的具体内容应将其覆盖。
七、《工程总承包(EPC)标准招标文件》以及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如果有)的内容为对应关联关系,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工程总承包(EPC)标准招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约定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不同时间对同一内容存在不同约定时,以最后约定的内容为准。
八、《工程总承包(EPC)标准招标文件》由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可从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门户网站(zjt.hainan.gov.cn)下载电子文档。各单位在使用中对《工程总承包(EPC)标准招标文件》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