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促进广州市机制砂的规范生产,保证机制砂的品质,特制定本指引。
1.0.2 本指引适用于建设用机制砂的生产。
1.0.3 机制砂的生产除应符合本指引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广东省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0.1 机制砂 manufactured sand
经除土处理,由机械破碎、筛分制成的粒径小于4.75 mm的岩石或矿山尾矿颗粒,但不包括软质、风化的颗粒。
2.0.2 石粉含量 content of rock powder or crushed rock fines
机制砂中粒径小于75μm的颗粒含量。
2.0.3 亚甲蓝(MB)值 methylene blue value
用于判定机制砂中粒径小于75μm颗粒的吸附性能的指标。
2.0.4 工艺性质试验 test for manufacturing process determination
确定机制砂料源适用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的试验。
2.0.5 机制砂干法工艺 dry process for sand manufacturing
在干燥条件下破碎、筛分,采用干法除尘装置滤除机制砂中石粉的制砂工艺。
2.0.6 机制砂湿法工艺 wet process for sand manufacturing
在干燥或潮湿条件下破碎,采用水力分选和滤除机制砂中石粉的制砂工艺。
3 料源的选择与要求
3.1.1 机制砂应选择质地坚硬、洁净的料源,应避免选用覆盖土层较厚、夹层含泥较多、母岩强度低以及岩石分层成片状等质量差的料源。
3.1.2 宜选择石灰岩、白云岩、花岗岩、凝灰岩、安山岩、石英岩、辉绿岩、砂岩和玄武岩等作为机制砂生产料源,也可选择河道里的卵石、矿山开采的碎石、尾矿作为料源,不宜使用页岩、板岩等料源,不得使用泥岩作为料源。
3.1.3 料源含泥(土)量较高时,应采取预除泥(土)工艺。
3.1.4 料源开采前,应选取代表性样本对料源的母岩抗压强度或压碎指标、饱和面干吸水率、碱活性、放射性核素限量进行检验,确保料源特性满足本指引的规定。
3.1.5 以矿山岩石作为机制砂料源时,宜优选岩性单一的原生矿山岩石;当料源为非单一岩性岩石时,应确认料源母岩符合要求,性能稳定,且单一岩性岩石能够成区段成规模。以卵石、碎石或尾矿作为机制砂料源时,宜选择单一岩性的卵石、碎石或尾矿。
3.1.6 用于生产机制砂的母岩抗压强度应符合表3.1.6-1的规定;以卵石、碎石以及尾矿作为料源,则其破碎后的砂粒压碎值须满足本指引表3.1.6-2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