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促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如期实现,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3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发布绿色建筑标识式样的通知》(建办标〔2021〕36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工业与民用建筑的一星级、二星级绿色建筑标识工作和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推荐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