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建筑工程品质,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质量监督,落实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质量责任,规范质量监督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建主管部门)对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市政工程实施质量监督,适用本办法。
街道、乡镇政府应加强对所辖区内限额以下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质量管理,及时向县级住建主管部门报告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具体监督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