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促进工程勘察、设计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及实施对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程勘察、设计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以及施工图审查活动。
第三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监督指导全省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建筑方针,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保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安全生产。
第五条 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建立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勘察、设计单位在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跨地区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不得设置障碍。
第六条 鼓励在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鼓励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创优创新,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
第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报统计报表和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
第二章 资质与资格
第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九条 国家规定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的专业技术人员,经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注册执业证书后,方可在其注册范围内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继续教育。
第十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具备规定条件,列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审查机构名录后,方可在认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施工图审查业务。
我省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人员由省住建厅认定并向社会公布。国家规定已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按注册执业人员管理有关规定完成执业注册继续教育